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日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新增财政补助中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通知》显示,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56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省属大学生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56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134元。全省各地须足额安排州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确保今年9月30日前拨付到位。
2018年起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18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达到220元。《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据悉,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中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通知》要求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障水平。各地要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的兜底功能,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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