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扶贫热线记者从民政部网站获悉,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参考国家扶贫标准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并注意激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怎么办?
充分考虑两者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的差异。
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
要按照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
贫困发生率与农村低保覆盖面是什么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2%或3%的贫困发生率,农村低保覆盖面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
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要参考国家扶贫标准
各地要督促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两项政策有效衔接。
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低保城乡统筹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农村低保金既可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档发放;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可根据当地规定适当增发低保金。
怎样评估脱贫攻坚考核中的农村低保对象?
“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
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
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激发内生动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
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防止低保“一兜了之”。
将扶贫资金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
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激发他们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云南扶贫热线记者 李熙临 据民政部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