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适用对象
违规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这些
中央本级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所界定的用于支持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资金范围,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追责!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
(三)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五)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八)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九)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如何追责?
对财政部门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扶贫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
(一)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级财政部门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云南网记者 李熙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