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翟芯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 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各项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各地在中央下达任务之外,通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自行增加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或其他农户危房改造任务的,要充分考虑政策可持续性与财力可能,不得不顾财力限制盲目扩大对象范围,也不能摊薄对中央下达任务的补助。在规划建设上要坚持保障基本居住安全、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面积标准,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同时,通过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等措施,努力降低改造成本,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
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中央财政将单列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统筹安排好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无力自建的特困农户,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基本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责任。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充分考虑其特殊困难,体现重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低成本、集约化的保障方式,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积极保障,确保全部贫困户如期实现住房安全目标。
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
各地要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做好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总体工作进度的衔接,但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梳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及时取消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
不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范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扶贫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位。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资金下达和支付情况,应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完善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云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获国务院通报表扬
2018年,云南省完成40万户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62个县基本实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清零”。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绩效评价成绩位列全国第2名。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两项工作被国务院列入“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予以督查激励。
云南省今年将全面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清零”工程
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总结2018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时指出,2019年,云南省将全面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清零”工程。截至7月30日,4类重点对象存量农危房改造竣工率99.7%,非4类重点对象存量农村危房改造竣工率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