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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云南这么干!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08:50:27  来源: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撑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鼓励农技推广人员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

  《意见》明确,高校也可以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提供动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采取有偿技术转让、有偿服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进行科技成果示范转化推广。

  《意见》指出,要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企业市场化科技服务能力,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壮大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意见》明确,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州(市)、县建立各级科技特派员队伍,向农业特色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将创新的动能延伸到田间地头。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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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撑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全链条重塑云南农业为主线,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协调、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统筹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加强分类指导,明确农技推广机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等不同主体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中的功能和定位。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导入农业现代化全链条各环节,推动要素聚集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农业科技服务活力,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培育主体,开放协同。突出支撑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加强农业生态安全,聚焦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主体。充分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与融通,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服务基层,注重实效。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发挥县域综合集成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

  二、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一)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机构布局,落实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强化农业技术服务功能,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基地、有示范主体。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支撑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保障粮食安全、防范应对重大疫情和病虫害、突发自然灾害等公共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二)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通过脱产进修、在职研修等方式进行学历提升和知识更新,依托各类农业科技学习平台载体,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鼓励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基层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人岗合一落实职能职责刚性任务指标,人岗兼职落实社会化服务柔性指标。建立综合考评制度,按年度综合衡量以本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绩效情况。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使农技人员实际收入与贡献相匹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聚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四)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评价标准,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将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推行“揭榜制”项目组织方式,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库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采取有偿技术转让、有偿服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进行科技成果示范转化推广。(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壮大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六)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健全优势,强化科技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着力打造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服务体系,优化重要农资和农副产品供应服务。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农带农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衡量其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牵头部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完成时限:2022年)

  (七)提升企业市场化科技服务能力。发挥农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鼓励牵头组建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并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激励机制,支持“星创天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八)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支持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条件建设,提升综合集成能力

  (九)加强县域科技服务统筹。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散。结合“一县一业”及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供全产业链的科技服务,提升县域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优化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监测和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加强涉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的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支持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一)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加强信息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5年)

  六、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队伍

  (十二)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建立符合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科技服务需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鼓励州(市)、县建立各级科技特派员队伍,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面向农业特色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将创新的动能延伸到田间地头。选派科技特派团服务“一县一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一村一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拓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渠道和专业领域。按科技需求,吸纳省外优秀科技人员成为我省科技特派员。建立自愿承担科技特派员激励机制,探索主动认定科技特派员方式,每年选派科技特派员2000名,选派科技特派团20个。(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完善科技特派员服务机制。积极探索科技特派员“菜单式”、“揭榜式”等服务模式,提升服务的精准性。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资金等方式入股,创办领办农业科技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把服务实绩、服务效果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价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标准。(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七、整合资源,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实化具体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

  (十六)加强多元化经费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券、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等措施,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省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等开展科技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完善有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管控金融风险。(牵头部门: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供给。加强对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的顶层设计和一体化部署,加速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源头供给,形成系列“技术包”、“成果包”。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完善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级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为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人才计划向我省倾斜,鼓励引导科技人才服务企业、服务生产一线,将论文写在大地上。鼓励更多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引导返乡下乡在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2年)

责任编辑:姬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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