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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十条措施帮助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就业保收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09:35:30  来源: 云南网-云南扶贫热线

  云南网讯(记者 熊明)日前,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就业保收入十条措施》,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的就业影响,促进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与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及边缘户劳动力稳就业保收入制定如下措施。

  1、鼓励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

  税收归属昆明市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当年吸纳安置昆明市户籍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边缘户劳动力参照贫困劳动力标准执行,资金从市级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对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青年,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700~1200元的见习补贴。

  2、大力实施主城区精准帮扶

  主城区帮扶“一区两县”(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完成转移就业和接收安置7500名农村劳动力,其中,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6000人,提供有效就业岗位信息8万个。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开展此项工作。

  3、开发临时性“扶贫特岗”托底安置

  针对贫困家庭和边缘户开发3000个“扶贫特岗”兜底安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资金从市级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继续稳定“一区两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乡村公共服务岗位10000个。

  4、大力鼓励返乡创业

  对本市户籍的返乡农民工在本村(本乡镇)创办经济实体且办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及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贴和一次性1万元的场租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贴。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5、加强劳务协作

  依托沪滇劳务协作平台,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向东部地区转移就业,拓宽增收渠。

  鼓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与县、乡镇建立劳务转稳输出合作社,有组织有计划转移就业,鼓励企业组织和劳动者自发转移就业,按规定给予服务补贴、交通补贴、培训补贴。

  6、鼓励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建立人社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岗位需求信息收集,并及时通过就业彩云南、昆明智慧就业信息平台、昆明就业网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劳动者精准推送。

  依托各类创业(产业)园区、农业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平台,对没有条件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就近就地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7、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参与转移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新增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鼓励“第三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招聘和转移,并按规定给予100~600元的服务补贴。

  8、加大技能培训扶持力度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意愿较强的工种,动员培训机构适时驻村开展小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9、关注疫情后期贫困人口收入

  全市各村级党组织副书记为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农村贫困家庭和边缘户劳动力严格按照“六个清楚”标准实施动态摸底,对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户,实施“一对一”帮扶,逐人落实好就业帮扶措施。

  要跟踪研判贫困人口就业收入情况,对后期确实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户,通过落实低保政策,做好兜底保障,确保脱贫户不返贫。

  10、统筹资金保障

  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各级政府稳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严格落实县级就业补助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好沪滇劳务协作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

  新增资金不足部分,从市级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遇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赵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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